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网站(以下简称“局网站”)管理,保障网站正常运行和内容及时更新,推动政务公开,加强信息交流,提高服务水平,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全市城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城管网”是全市城管系统在互联网上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电子政务窗口,是对外展示城管形象、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工作透明度的重要平台和宣传阵地,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
第三条 局网站是城管系统政务公开的重要渠道,以透明、服务、民主为建设目标,以政务信息、公共服务、公众参与和新闻发布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发布是指将城管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放在局网站,以便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相关政务信息。
第五条 网站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建设、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局网站上的信息和业务,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网站管理,市局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
第八条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决策,监督、协调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执行机构,按照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局网站所需的软硬件环境建设,包括:互联网专线接入,政府网站服务器、网站业务支撑服务器、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以及相关的软件等。
(二)负责局网站软硬件设备的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工作。
(三)负责局网站的页面内容的调整、栏目设置,协助各单位、各部门做好信息上网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负责编报局网站年度运行维护预算申报及预算执行。
(五)负责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与局网站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网站内容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局网站日常信息发布内容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及时更新子网站内容。
(二)负责局网站的保密管理与审查。
(三)负责局网站的政务信息、照片资料、新闻内容的发布。
(四)负责在线访谈、论谈的计划制定与组织实施和公众留言、公众邮件办理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政务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省局网站发布信息,以政务信息为主,网站发布的信息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及时、准确的公布非涉密的政务信息。
(二)在局网站上发布信息,须经主管领导签发。
(三)发布重大事件和新闻以及敏感新闻和信息的发布,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及时更新网站信息,政务新闻类信息原则上当日更新,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业务信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同步发布。
(五)非公文类上网信息,除已归档文件之外的原始资料,保留时间不少于1年。
第十二条 局网站应公开下列不涉密的政务信息: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
(二)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四)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业务信息等内容。
(五)本单位公众信箱。
(六)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设置的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需要反馈信息的相关栏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九条 建立内部信息收集、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网站内应设立包括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事项的公共服务项目,采取在线查询、在线咨询、在线申请/报/办等形式,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常见问题咨询和在线审批等服务,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内容。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过程和结果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予以公布并提供查询。
第十七条 应在网站建立公众参与栏目,可采取领导信箱、公众留言、在线调查、在线访谈、草案征询意见、投诉举报等形式。
第十八条 对于网站各类邮件、留言、投诉举报,由办公室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各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回复内容,由办公室按统一格式网上反馈。
第五章 网站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局网站的运行遵循统一的技术与安全标准和网站技术规范、网络运行规范。
第二十条 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监控处理非法用户的恶意攻击,定期对网站数据进行备份,适时对网站进行升级和技术改造,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全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网上内容的安全保密监管,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确保信息安全,要加强用户和密码的保密。
第二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出现虚假信息或有严重错误的。
(二)违反规定出现失密泄密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网站上对外发布信息的。